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执恢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26038-6,住所地武进区雪堰镇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晓敏。
被执行人:江苏成安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54301-6,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楼村村油树曹。
法定代表人:贾小冬。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成安机械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武前民初字第0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家亮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戴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陆 羽
书 记 员 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