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宜兴京住达实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295号 申请人: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826038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宜兴京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489号5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FL083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6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宜兴京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133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宜兴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京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