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丹民初字第846号
原告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华龙公司)与被告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龙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钢雨棚等工程,总价238000元。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并已交付被告使用至今,然而,被告仅支付工程款71400元,尚欠1666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不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66600元,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承担逾期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联公司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位于丹阳市开发区***中联公司内的钢雨棚工程,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为钢雨棚制作、运输、装卸及安装,工程总造价为238000元(含税价),工期为25日历天,自合同预付款到账开始计算,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后支付总价的30%,验收合格5天内支付总价的60%,10%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15天内结清。原告按期完成了施工内容,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0%即71400元。华龙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载明钢结构雨棚金额为203418.8元,税款为34581.2元,税价总计为238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66600元,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承担逾期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报价单、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方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发包方应当按约支付工程价款。原告施工的钢雨棚已按期交付被告,并由被告实际使用至今,被告应按约支付价款,其拖欠原告工程价款1666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166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按照约定,其中60%的价款应在验收合格五天内支付,因此,该60%的价款即142800元应从原告主张的2013年12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承担逾期利息,余款23800元应自2014年12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承担逾期利息。被告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华龙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66600元,其中142800元自2013年12月1日按每日万分之三承担逾期利息,23800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承担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34元,由被告中联网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史亮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