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执恢3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12766-3,住所地大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核力重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40190-0,住所地无锡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新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52197-4,住所地江苏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文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核力重工有限公司、无锡新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新型建材岩棉大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大发商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强
审判员 肖 林
审判员 孙寿如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江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