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执12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新联钢结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67505213743,住所地无锡市钱桥恒源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文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海霄,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新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民终5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案涉工程款总额为1741800元,同意以1500000元了结本案。付款方式:第一期500000元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第二期250000元于2022年7月1日前支付;第三期250000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第四期250000元于2023年1月1日前支付;第五期250000元于2023年4月1日前支付。二、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承担违约金150000元;新联公司有权按照工程款总额1741800元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计17241元,由***负担15000元,新联公司负担2241元,***应负担的15000元于2022年2月1日前与第一期付款一并支付。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申请执行人新联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联公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执12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吕全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