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无锡新联钢结构有限公司、惠山区钱桥街道藕**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3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新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恒源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文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明,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山区钱桥街道藕**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藕**社区85号。
法定代表人:吴仁伟,该居委会主任。
上诉人无锡新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山区钱桥街道藕**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6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联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联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9元,减半收取2384.5元,由上诉人新联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江
审判员  林中辉
审判员  杜凤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