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联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新联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593号之二

申请人:无锡新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邓文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光民。

申请人无锡新联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