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198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蕲春县赤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