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198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蕲春县赤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扬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