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473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741541691。
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水浒东路***达仓储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管现金。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2023年6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