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1910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7月28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川汇区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中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AGQ813。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川汇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因客观原因,于2023年4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