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1749号之一
原告:杭州伽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5幢1102室-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保养老(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万马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伽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保养老(杭州)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伽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伽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93.4元,均由杭州伽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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