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11749号
原告:杭州伽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5幢1102室-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保养老(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万马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杭州伽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太保养老(杭州)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3)沪0104民初11749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太保养老(杭州)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4,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杭州伽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伽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法不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太保养老(杭州)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68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