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798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郝淑惠,女,汉族,1958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3370906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郝淑惠、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7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