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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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1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14373938。
法定代表人:严福海。
委托代理人:石国方、方思亮,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9 年7 月10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11 民初1848 号民事判决书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342791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3000元、执行费159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保全阶段)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汽车一辆(轮候),未扣押在案。截至2022年10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17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君璐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飞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