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1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绿地恒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船厂路163号36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恒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绿地恒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徐汇区XX路XX号地下一层车位28的不动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号为XXXXXXXX********的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的银行账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绿地恒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徐汇区XX路XX号地下一层车位28不动产的查封(原冻结案号:(2022)沪0104民初14508号)。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绿地恒滨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XXXXX********的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银行账号的冻结(原冻结案号:(2022)沪0104民初14508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武 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毛 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 懿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