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执异103号
案外人:***,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财产保全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39号3号楼302F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财产保全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案外人***以对上述房屋享有实体权利,本院查封上述房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案件审查期间,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如
审判员 ***
审判员 付 葵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