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等与上某某申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执异103号 案外人:***,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财产保全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39号3号楼302F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财产保全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案外人***以对上述房屋享有实体权利,本院查封上述房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案件审查期间,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如 审判员  *** 审判员  付 葵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