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恒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绿地恒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船厂路163号36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14508号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3年03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545,196.7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保全费人民币3,649.54元、执行费人民币7,888.46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绿地恒滨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6,734.71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武 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毛 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 懿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