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1238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山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5143739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289号物理层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510816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12号附35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779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5民初3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重庆恒大鑫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9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326704.11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123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毕 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