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02执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李兰秋。
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邓彪,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黄礼艳。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102民初2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9297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546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2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负责收回光明花园一期房屋销售合同尾款,不足以偿还部分,被执行人应在2019年5月1日内予以偿还。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内容需要长期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102执23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宇
审 判 员  梁国栋
审 判 员  全守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万勇
书 记 员  邹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