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02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李兰秋。
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邓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黄礼艳。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1102民初2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1126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99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2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光明花园小区临街商铺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所有债务后,甲方解除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以上办理商铺、土地证抵押登记及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19年5月1日前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内容需要长期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102执2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宇
审 判 员  梁国栋
审 判 员  全守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万勇
书 记 员  邹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