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执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曾屋路5号5-8、5-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兰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钟山西路5号2-6室。
法定代表人:黄礼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19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拟与被执行人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之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拟与被执行人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解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行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的表现,该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11执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祚著
审判员 杨桂明
审判员 周成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