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辖终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7-21层。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3号D座13层。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4316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法官梁志雄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建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建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晓伟
书 记 员 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