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4316号
原告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中建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京凯盛水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夏文慧
书记员 高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