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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4民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金三角市场商业楼A段。
法定代表人:刘亚利,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东,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7)内0429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严重错误,1、9YJ-180型打捆机包括原装2米捡拾器的打捆机、原装2.2米捡拾器的打捆机、原装1.8米捡拾器的打捆机三款。2、本案***购买的9YJ-180型原装2米捡拾器捡拾打捆机不存在质量问题,更换1.8米捡拾器是应被上诉人要求双方达成的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更换前后均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已当庭自认更换后能正常作业,不存在质量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经提交了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被上诉人购买时选择原装2米的捡拾器9YJ-180型打捆机,购买后未出现质量问题,并未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3、本案中缺少质量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在没有这两个鉴定的情况下内蒙古正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品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一审计算基数的依据严重失实,试问被上诉人提出多少亩,就可以认定多少亩吗?关于9YJ-180型捡拾打捆机的作业量依据检验报告每小时的作业量是2吨,每天按照10小时计算,12天只能收获240吨不可能达到1938吨。二、原审认定证据错误,1、390亩认定没有依据。2、内蒙古正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在缺少质量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况下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3、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合格证、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已经证实本案的9YJ-180型捡拾打捆机质量合格。4、内蒙古正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计算数字与9YJ-180型捡拾打捆机检验报告所体现作业量差距过大。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本案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合同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服判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441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8日,原告与董明珠、朱友等人签订青储收割合同,原告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购买并收割董明珠、朱友等人位于赤峰市××旗亩青储玉米。2016年9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9YJ-180型捡拾打捆机一台。原告所购的9YJ-180型捡拾打捆机原作业宽幅为1800mm,为提高作业效率,原告同意由被告将捡拾器轴承由1800mm更换为2000mm。原告购买的捡拾打捆机自2016年9月16日开始作业后多次出现故障,被告及生产厂家多次维修仍无法完成青储玉米收割作业,导致390亩青储玉米中的380亩因延迟收割变为黄储玉米。2016年11月7日,原告向宁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称因机器故障,要求换货或退货,补偿经济损失。经宁城县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无偿将2000mm捡拾器轴承更换为1800mm轴承,退还2000mm和1800mm捡拾打捆机轴承差价2000元,不含经济补偿。现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机器故障导致青储玉米不能收割变成黄储玉米所造成价格和产量下降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另查明,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内蒙古正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翁牛特旗梧桐花镇下井村12组390亩水浇地2016年度青储玉米、黄储玉米亩产量及每吨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评估计算,委估的土地2016年种植的金刚50青储玉米亩产量为5.1吨,2016年9月16日青储玉米在刚收割完的收购价格为450元/吨,委估的土地2016年9月28日种植的金刚50青储玉米由于收割不及时变成黄储玉米的亩产量为2.5吨,2016年9月28日黄储玉米在刚收割完的收购价格为240元/吨。原告支付评估费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进行归纳,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在于涉案9YJ-180型捡拾打捆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被告是否应就因涉案捡拾打捆机发生故障后导致青储玉米延迟收割变成黄储玉米造成的产量降低、价格下降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果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就捡拾打捆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及被告是否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被告提交的检验报告,原告所购买的捡拾打捆机捡拾器轴承宽度应为1800mm。被告在出售捡拾机时,虽经原告同意将捡拾器轴承由1800mm更换为2000mm,但已改变了捡拾打捆机检验报告内的主要技术规格。原告购买捡拾打捆机六个月内出现故障,经多次维修仍无法完成作业,导致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生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捡拾机轴承更换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提交的合格证、检验报告、推广鉴定报告证据并不能证实捡拾打捆机更换2000mm轴承后不存在质量缺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应当承担多少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延迟收割土地为380亩,根据评估结论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确定为644100元(380亩×5.1吨×450元/吨-380亩×2.5吨×240元/吨)。在原告所购捡拾打捆机发生故障后,被告公司售后工作人员及生产厂家维修人员多次维修仍无法完成作业,造成青储收割延误,应承担较大责任。原告未能采取适当的替代措施收割青储,导致经济损失扩大。原告自身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由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60%为宜,即38646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6460元。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购买原作业宽幅为1800mm的9YJ-180型捡拾打捆机,为提高作业效率,经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将捡拾器轴承由1800mm更换为2000mm。后该捡拾打捆机自2016年9月16日开始作业后多次出现故障,经上诉人及生产厂家多次维修仍无法完成青储玉米收割作业,导致390亩青储玉米中的380亩因延迟收割变为黄储玉米的事实清楚,该事实有被上诉人***与董明珠、朱友等人所签订的青储收割合同、投诉登记单、消协调解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390亩的损失不存在,但被上诉人就存在需收割390亩土地及其中380亩因延迟收割变为黄储这一事实,在一审中提交了青储收割合同及翁旗泰兴奶牛专业合作社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上诉人虽对此不认可,但亦未提交反证予以证实,因此对上诉人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一审中,一审法院曾询问两方当事人是否就涉案机器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鉴定,但两方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被上诉人***明知自己所购买的捡拾器轴承为1800㎜,为提高效率,仍决定更换2000㎜的轴承,另外,结合在消费者协会调解后,涉案捡拾器重新更换为1800㎜的轴承后即可正常使用这一事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涉案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上诉人作为专业销售机构,对涉案机器的使用性能应有更专业、更熟悉的认知,却在被上诉人购买涉案机器时,与其协商将机器轴承更换为2000㎜,因此对被上诉人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承担责任的比例,本院认为应由上诉人承担40%,被上诉人自行承担60%为宜。上诉人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虽对内蒙古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但亦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可依据该份报告确定被上诉人的损失数额即644100元。综上所述,上诉人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7)内0429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57640元(644100元×40%);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案件保全费684元,评估费8000元,邮寄费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97元,案件保全费684元。合计20787元,由上诉人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负担8315元,被上诉人***负担12472。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欢欢
审判员孙晓东
审判员王旭文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冯玲
书记员卢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