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

民事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申请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申39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妮,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伦,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4民终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米继红
审判员  张国婷
审判员  贺海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