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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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终1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月l0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秋,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天义镇金**角市场商业楼**段。
法定代表人:刘亚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城县汇联农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7)内0429民初6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8元,减半收取1744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燕洪
审判员 李国辉
审判员 牛占龙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