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1346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三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323460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盛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前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051360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盛唐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3545元,由原告常熟市耀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