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12执2017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刘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夏自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142号南隔壁办公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姜兆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04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其履行义务。
2、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3、2016年5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情况,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4、2016年5月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信息。
5、2016年5月向工商部门查询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6、2016年6月向土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
7、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实体,该被执行人以企业互保的方式向铜山信用联社贷款两笔合计将近一亿元,现贷款已逾期,铜山信用联社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687558.29元,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铜民初字第02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松
执行员 孙金龙
执行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