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辖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
法定代表人:孟瑞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刘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夏自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阳,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大屯煤电集体有限公司中心区上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2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确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双方就工程款等问题产生的纠纷,不存在房屋物权确权争议,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此,上诉人认为,依照协议管辖,本案依法由双方合同第15.1条约定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等。根据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沛县,故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被上诉人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工程所在地的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曾海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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