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22民初1093号
原告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8元,减半收取为3114元,由原告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 苗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谢祥健
书 记 员 蒋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