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773244357B,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自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阳,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2732251,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7772.01元;二、原告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徐州市云龙区荣域世家项目在建工程”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被告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2189.0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1年6月至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本院拍卖的“徐州市云龙区荣域世家项目在建工程”正在办理案款分配。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3、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6、2021年11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0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