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192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名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24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刘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名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名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24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江苏名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愿于2018年3月18日前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剩余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8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如二被告不按时履行任何一期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胜林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8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2018年4月13日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8年4月25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8年9月6日接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措施。 5、依法向申请人邮寄发出终结执行裁定书。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