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796号
申请人: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88867362P,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六区60#。
法定代表人:仇坤,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被申请人:杜兆臣,男,199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人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兆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兆臣银行存款1122999.6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杜兆臣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杜兆臣银行存款1122999.6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红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