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4796-1号
原告: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88867362P,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六区60#。
法定代表人:仇坤,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升,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被申请人:杜兆臣,男,199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兆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蔡红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