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4民初49号
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高新区金汤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56464206。
法定代表人:许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六区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88867362P。
法定代表人:仇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案件在审理中,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叶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章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