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18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东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四季金辉家园一期1号楼1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六区60号。
法定代表人:仇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市东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东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东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东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069元,由原告淮安市东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孙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