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24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12月8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仇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572.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苏0891民初4249号,2022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