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24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1年12月8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仇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2022年11月29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1元,减半收取1275.5元,保全费1082.86元,合计2358.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 优
书 记 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