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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91民初2785号 原告:西安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某某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20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幕墙安装工程》,被告将某某工程A区工程幕墙项目分包给原告,工程地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工程承包内容包括石材幕墙、铝板幕墙、玻璃幕墙、铝板雨棚等的施工安装。合同约定全费用单价为160元,工程量按实际施工计算,质保金两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按约履行施工义务,2022年1月26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892606.04元,被告已支付650418元,尚欠工程款242188.0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置若罔闻,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清偿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款242188.0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42188.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合同系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承包内容为,包括石材幕墙、铝板幕墙、玻璃幕墙、铝板雨棚等的施工安装。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法律规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案涉幕墙安装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了,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淮安市清河区(现为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首先,原被告双方注册地址均不是淮安市清河区,项目工程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也非淮安市清江浦区,无法确定该地与案涉合同的相关联系。其次,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法律规定专属管辖,故本案对本院无管辖权。本院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