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衡靓民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

上海衡靓民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诉都凤绪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3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衡靓民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奉城镇大门村114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冯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衡靓民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凤绪,男,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衡靓民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都凤绪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2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传票传唤当事人于2019年5月15日9时在本院第34法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衡靓民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衡靓民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衡靓民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