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38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灵路168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文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