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衡靓民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某某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384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灵路168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文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