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衡靓民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0511号 原告:***,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灵路168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