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0511号
原告:***,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灵路168号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防设备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 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