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9021号
申请人: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家花园路10号(中铁二局调度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舒丹,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小燕,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宁,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审理申请人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在7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价值800000元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