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4099号
原告: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街***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中横街*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汇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南一路**号*栋*楼**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汇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4月17日,原告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汇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汇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中铁二局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汇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51元,由原告四川旗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