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2451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709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668368497R。

法定代表人蒋建龙。

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21A–J(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

法定代表人翁翕。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34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41589.59元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