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2451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709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668368497R。
法定代表人蒋建龙。
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21A–J(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
法定代表人翁翕。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34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41589.59元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