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6776号
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夏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夏市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709C室。
法定代表人:蒋建龙。
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夏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立案后经本院通知催交,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夏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在限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家港市凤凰镇夏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樊逸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