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3907号之一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709C室。
法定代表人:蒋建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长山渡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珍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昕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