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697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668368497R,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709C室。
法定代表人:蒋建龙。
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朱××。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廖××。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5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广丰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5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诗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