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502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官国洪,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腾龙俊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E幢18层E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85170G。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腾龙俊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翠劳人仲案(2019)2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腾龙俊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翠劳人仲案(2019)24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