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502执异7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省腾龙俊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E幢18层E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85170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官国洪,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执行官国洪申请执行四川省腾龙俊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龙俊海消防公司)仲裁裁决书一案中,腾龙俊海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经调解,***与腾龙俊海消防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腾龙俊海消防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腾龙俊海消防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腾龙俊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